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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社會保險中的夫妻財產分配
 

資料來源:http://forum.yam.org.tw/bongchhi/old/law/law14.htm 黃嘉韻 (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)

  96年1月23三日立委黃淑英國會辦公室及台灣女人連線舉辦「社會保險中的夫妻財產制」公聽會,並邀請司法院、法務部、勞委會、內政部代表、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,討論社會保險是否應屬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一部。由於91年6月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新修正民法親屬編中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,全面廢除聯合財產制,改採以所得分配為基礎的法定財產制。在此之前,我國民法親屬編受中國傳統男尊女卑之觀念影響,以封建家庭制度「婚後妻的財產永遠不會增加」為立法精神制訂法定財產制—聯合財產制,不僅剝奪女性的財產權、經濟權,更剝奪女性的人格獨立權。

  自民國79年起,由婦女新知基金會與晚晴婦女協會開始著手修正民法親屬編,歷經12年終於在91年6月4日通過施行夫妻財產制修正案,現行的民法親屬編以貫徹男女平等原則、維護婚姻生活和諧、肯定家事勞動價值及保障財產交易安全為四大原則,其中夫妻財產制主要係廢除「聯合財產制」,改採「所得分配制」,即以分別財產制為基本型態,兼採有共同財產制原理,給予家務勞動評價,以保障從事家務勞務的一方,並重視夫妻協力,於婚姻解消之際,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。

  現行民法第1030之1條第1項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: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:一、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。二、慰撫金。」基於此種精神,政府接續開辦的各式社會保險,包括勞保、軍保、公教保、農保、全民健康保險、勞工退休金等等,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是否可以列入分配範圍,我們可以從各個面向進行思考。

  由法律層面來看,社會保險也是財產權的一種,屬於婚姻中配偶之一方勞力取得,以勞工退休金為例,退休金實質上為勞工報酬之一,可以按照婚前、婚後工作時間比例計算,將婚後所得列入分配。然而,退休金在法定財產制消滅之時,夫或妻之一方,可能因尚未達到退休年資,而未領取現金,配偶之一方是否將來會退休,能不能確實拿到退休金亦未可知。因此,退休金屬於期待權(註),如何將其納入夫妻財產分配範圍,有司法解釋及立法制訂兩種方式。

   司法解釋即指透過法院就具體案件作成裁判,形成判決,成為以後的判決先例。雖然判例或判決在法律上並無拘束法院的效力,但基於法安定性的要求,判例若動輒變動,勢必影響人民對於法律的信賴。然而,現行灣台灣司法實務上關於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時,如退休金是否納入夫財產分配的範圍,皆以消滅時(起訴時)是否以領得退休金來判斷。亦即,消滅時(起訴時)已領得知退休金,全數納入分配範圍;消滅時(起訴時)尚未領得知退休金,即不納入分配範圍。但這個分配方式,忽略退休金的請領方式有多種方式,有選擇月退及一次請領。而且,如果結婚時間才一年時,如何全數列入範圍?種種情況皆需透過個案的主張,由法官心證是否認同社會保險屬於民法第1030之1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範圍。

  綜觀其他國家經驗,如德國及日本等國,皆已將退休金與老人年金等社會給付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範圍。因此,除了期待法院判決時可秉持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立法原理外,針對社會保險的專屬性,實則要透過立法將剩餘財產分配加以規範,以保障、照顧女性的老年生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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