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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關於離婚諸多疑問
 

資料來源:http://forum.yam.org.tw/bongchhi/old/law/law20.htm 許玨靈

以下是我表姊目前際遇的寫照……無助的心情,有誰能幫幫忙?

表姊結婚7年,於94年5月產下次子,為能全心照顧二位尚年幼的兒子,並於產假結束後,即向工作單位辦理留職停薪。於94年9月為4歲之長子是否送美探親一個月之事而與先生有口頭上之爭執,之後表姊先生不顧表姊意見,將次子送回與婆婆同住,並於10月將長子送赴美國。

長子由美返國後,續讀嘉義幼稚園,直至長子幼稚園畢業,表姊先生又不顧表姊意見將長子送往已婚女性朋友家中居住2個月,至此二位小孩皆未能在表姊身邊,即使前往探視,表姊先生藉故將小孩與表姊分隔,表姊先生刻意剝奪表姊與小孩相處的時間,造成表姊心裏上極大的失落。

表姊留職停薪未有收入期間,表姊先生自95年1月起,即不承擔家庭日常生活開銷,為支付相關費用,表姊只得向娘家母親商借十萬元支應。直至95年7月中旬表姊留職停薪期滿復職,在工作上因離開工作崗位已年餘,已顯生疏,且因長期家庭相處問題與思念小孩,造成表姊精神常不能集中,為免在台南住所,觸景傷情且為工作能儘早進入狀況及免舟車勞頓,表姊申請入住工作單位提供之宿舍,期間每星期五下班即返回台南住處,並於星期六早上即回婆家屏東探視小孩,星期日晚返回台南,星期一再回工作崗位。直至95年9月1日長子回台南就讀,表姊在工作及時間許可下,儘量增加返回台南次數,即使表姊回台南,表姊先生常藉故將小孩支開,不讓表姊與小孩有較多相處的時間,後來,表姊只好直接到保姆家去探視,直至後來,表姊先生發現後竟對表姊大發脾氣,並又搬入新購置的房子,且拒絕表姊入住。

表姊先生罔顧表姊為人母的心情,剝奪表姊與小孩相處的權利,且拒絕表姊返家在先,又指控表姊未盡人妻人母之責在後,均為不實之指控。

在此期間表姊先生又表示無法與表姊再共同生活,並履次藉故不讓表姊探視小孩。於離婚協議上,在小孩監護權與探視權方面,表姊先生又百般阻止。

以上內容是表姊回覆表姊先生存證信函內容,因為表姊先生要求表姊自95年8月至96年8月需負擔家庭費用19萬5千元給表姊先生,今年96年8月始每月需負擔家庭費用1萬5千元給表姊先生,否則要進行訴訟。

請問1:法律有規定女方要共同負擔家庭費用嗎?

請問2:因表姊與表姊先生在94年因婆婆將非常髒的物品放入洗兒子衣物之洗衣機裏,表姊與表姊先生討論表姊自行花錢買洗衣機遭拒,表姊先生大發雷霆,突然間表姊先生與表姊感情失和,表姊先生刻意剝奪表姊與小孩相處,若懷疑表姊先生有外遇,除了委託徵信社跟監(自己家人工作忙不可能跟監),有無其他方法?因為徵信社拿錢無查到真相,只是交差了事。

請問3:離婚時之協議書,要注意什麼細節,才不會落入男人陷阱?

1.關於家庭生活費用,依民法第1003條之一的規定是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、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。也就是說,夫妻都有義務要分擔家用,但也要考量實際的經濟能力,及他對家務勞動的貢獻;有的太太/先生雖沒薪資收入可奉獻,可是他在家操持家務,也算是提供了家庭生活費用。

因為沒跟當事人直接對話,只能就我對問題的了解,從一般情形去回答。

2.抓姦的目的如果是要告通姦罪的話,因它涉及刑事,刑事對證據的要求比較嚴苛也比較具體,所以才會有「抓姦在床」的說法;不過,因「抓姦在床」有其實際的困難度,所以,如原告提出的間接證據,依經驗法則及推理判斷也可以獲得證明的話,也是會被接受的。但如抓姦的目的旨在證明先生確實行為不檢,對太太的精神造成打擊,也怠忽對家庭的照顧,更同時影響婚姻品質的話,就不必非要弄到「看到那一幕」不可了。所以,妳的需求決定你的方法,除了「跟」之外,電話、對談……等可茲證明的都可以。

很多人會委託徵信社,就在他的目的是要告通姦,他要掌握具體的證據,他相信徵信社的十八般武藝可以幫得了他。不過徵信社的品質良莠不齊,他們為了取證所用的手段如涉及不法,委託人有可能也會被捲入;另外,酬勞也是要考慮的,委託之後也可能面臨一再加碼的困擾;再說最後取得的證據有可能因不當取得而不被法官採納,到頭來弄得當事人更鬱卒。委託徵信社前這些都是要去通盤考量的,要小心,要謹慎。

3.離婚協議書主要目的是婚姻要結束了,跟婚姻有關的一些事必須做個處理,因此有需要立個彼此都能接受的協議書。

內容概述如下:

孩子監護權要交由哪方行使?

寫明沒有監護權的另一方的探視時間跟方式。

孩子的扶養費原則上是雙方各付一半,寫明付款的時間跟方式 ,一次付清到孩子成年當然最好;如果是分期給付的話,就最好加註:如有一期未付,未到款日視同全部到期,並拿去公證;在公證書上也一樣加註:xxx如不履約,願意逕受強制執行。

贍養費(可自行約定由誰給付給誰)、夫妻婚後累積的財產要不要做剩餘財產分配?還是有彼此可以接受的其他方式?或是雙方願意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?

其他。

     

(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民法督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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