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星島日報)2月2日
一位讀者王小姐來信談及與當中港司機的丈夫結婚三年,育有一名兒子,兩人感情冷淡,已分居一年零九個月,對方一年前破產、沒給家用,現更行蹤不明。王小姐已出外工作,獨力撫養兒子,最近並結識新男朋友,她想了解能否離婚,並爭取贍養費及兒子的撫養權。
倘婚姻破裂至無可挽救的程度,夫妻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出離婚。申請人必須在離婚呈請書中列出下列五項事實的任何一項,說明婚姻破裂的原因:1.答辯人曾與人通姦,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;2.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;3.分居一年,答辯人同意離婚;4.分居二年,毋須答辯人同意;5.遺棄配偶,不知去向達一年以上。
列舉分居二年證明
據此,王小姐三個月後可列舉雙方分居二年作事實,單方面向法庭申請離婚。
就財產分配及贍養費事宜,法庭一般會考 慮香港法例第192章,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所列出的因素,包括雙方於現在或未來的謀生能力、財產、對家庭福利的貢獻、年齡及婚姻年期、任何一方在身體或精神上的無能力等作判決。由於王小姐提供的財政資料有限,未能在此詳細分析。
至於兒童的管養權、照顧、控制和探視權,法院須以兒童的福利為首要考慮事項,包括兒童的現況、年齡及意願、父或母對子女的養育能力及照顧計畫等。由於王小姐已獨力撫養兒子及一同生活,相信她的勝算很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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