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|
野花槓元配 簡訊騷擾賠33萬 |
|
【聯合報╱記者黃瑞典�新竹報導】 2008.01.30
新竹縣溫姓女子與已婚的黃姓男子發生婚外情,被元配捉姦後,竟要求登堂入室,「代盡妻子的義務,滿足黃的性需求」,法院審理期間,她還密集發簡訊騷擾元配,被新竹地方法院判賠33萬元,她不服上訴,強調後悔這段情惹來一身腥,並因此罹患躁鬱症,仍被法院駁回。
黃姓男子的妻子要求,丈夫與溫女94年9月起有姦情,前年3月間被她報警捉姦,她原本得知丈夫外遇時,苦苦哀求溫女離開丈夫,但溫女卻揚言能滿足丈夫的性需求,要求搬進她家「代盡妻子義務」,並要均分丈夫的薪水,讓她幾乎精神崩潰,而求助精神科。
她指控,妨害家庭案審理期間,溫女密集以電話與簡訊騷擾,有時一天多達10通簡訊,「不能體諒別人的人很惡劣」、「你們兩個真的很混蛋…」等內容辱罵她,溫女被依連續相姦罪判刑3個月後,她以溫女侵害她的配偶權、破壞家庭,造成她精神上極大痛苦,求償50萬元,法院裁定溫需賠償33萬元。
溫女不服提出上訴,她雖不否認與黃有婚外情,但她與黃認識時,黃說已離婚,後來改口尚未離婚,且元配同意他們交往,她受黃甜言蜜語迷惑,也不曾說過要「代盡妻子義務」等語,被判有罪後,身心備受煎熬,承受各種壓力,更被對方言語相譏而精神崩潰送醫。
溫女認為,對方並未具體提出所受精神損害程度為何,且她傳簡訊給對方,是因自認受到黃欺騙,情緒波動,藉簡訊表達處境與心情,並非存心騷擾,對方可以不看,逕行刪除,卻反而一一閱讀做成紀錄,顯見對生活並未造成妨礙,她認為判賠33萬元過高,她無力負擔,也不合理。
合議庭認為,溫女傳簡訊給黃妻的密集程度,已構成騷擾;她與已婚的黃姓男子通姦,本來就為法所不容,被判刑並因此身心受煎熬、罹患躁鬱症等,與黃妻的求償是否可採無關,因此駁回她的上訴。
|
|
【上一篇】 【返回真實案例】 【下一篇】 |
|
|
|